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精神,根据《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数据局关于全面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通知》(发改财金(2025)565号)要求,结合辽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5年9月20日起,在全省52个领域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以下简称“信用代证”),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一件事一次办”服务,进一步提升行政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的违法违规记录是指本省有关单位归集的经营主体、社会组织、自然人的行政处罚(含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刑事裁判(犯罪记录)等信息。
“信用代证”应用场景:行政审批、政府采购、市场准入、优惠政策兑现、资金支持、评比表彰、资格审查等政务场景;招标投标、产权交易、接受第三方机构评估评审等商务场景;企业上市、融资、并购重组、债券发行等金融场景,
以及其他可用“信用代证”,且不危害国家安全、不侵犯其他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形。不需要提供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事项,不得强制要求提供专项信用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重点任务
(一)夯实数据基础。及时补充和更新“信用代证”需核查的各类公共信用信息,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省信用平台)实现全量归集共享,确保在2020年9月1日以后的违法违规信息及时归集至省信用平台,并对数据的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畅通数据交换共享渠道,推动各领域相关信息与省信用平台数据实时交换共享、全面完整一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数据局等《辽宁省“信用代证”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责任清单》涉及单位,均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落实,以下不再列出)
(二)全省统建共用。按照省级统一建设、全省共用原则,依托省信用平台完善系统服务功能,确保规范、便捷、高效提供专项信用报告。通过接口共享方式,实现全省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依规查询下载“信用代证”专项信用报告。自然人专项信用报告查询下载需征得本人同意。(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等)
(三)提升功能质效。支持信用主体根据应用场景需要自行选择报告涵盖的时间和领域,支持报告使用方依授权查询和真实性核验,防止信息使用不当损害各主体合法权益。除报告使用方有明确要求外,专项信用报告涵盖时间范围原则上不超过5年。对于已修复的信用信息,专项信用报告应予以展示,并标注“已修复”。(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等)
(四)畅通办理渠道。通过“信用中国(辽宁)”网站、“辽事通”“辽企通”APP,提供专项信用报告查询下载服务。各地要设置政务服务窗口、一体化智能自助终端等线下查询、打印信用报告渠道,为不方便网上办理的相关主体提供便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等)
(五)推动广泛应用。依法依规拓展专项信用报告的适用范围,积极创新应用场景。探索信用承诺制,支持信用主体对暂未覆盖领域的违法违规情况主动承诺,并建立履约践诺跟踪机制,明确虚假承诺的信用主体不再适用“信用代证”。积极推动专项信用报告跨省互认。(责任单位:省(中)直各有关单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和省数据局充分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建立全面推动“信用代证”协调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指导督促各地、各部门推进落实。
(二)压实工作职责。加强组织领导,优化工作流程,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要按照违法记录信息“谁生成、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相关信用信息及时归集共享,数据全面、准确、真实。
(三)加强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信息安全主体责任,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规范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加强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信息等行为,对因信息迟报、漏报、瞒报或拒不执行有关规定等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强化权益保护。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信用主体对自身专项信用报告存在异议的,按照《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信用中国(辽宁)网站”统一受理,数源单位及时受理核实,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申请人并同步反馈平台网站。
(五)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切实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公布办事指南,明确查询、下载、咨询、投诉等操作流程,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认知度,营造知信、守信、用信、护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辽宁省“信用代证”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责任清单
